【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18号
【发布日期】 2008.04.21 【实施日期】 2008.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合政办〔2008〕18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甲类目录”药品的规定支付。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充分听取合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临床使用的实际情况,对1918种乙类药品分别设定0%-50%的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其中:0%的有261种(西药248种,中成药13种),10%的有899种(西药460种,中成药439种),20%的有581种(西药240种,中成药341种),30%的有141种(西药84种,中成药57种),40%的有22种(西药17,中成药5种),50%的有14种(西药9种,中成药5种)。药品目录及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详细内容请浏览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ahhfld.gov.cn。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