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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合肥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4.16 【实施日期】 2008.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合肥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对已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皖建管[2006]385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B34/T751-2007)
  二、检查时间
  2008年4月28日至6月27日。
  三、检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不预先通知,不明确抽查范围。
  四、检查重点内容
  1、检测行为主要包括:
  1)是否按要求报送不合格台帐;
  2) 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
  3)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是否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4)检测技术档案整理;
  5)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行为;
  6) 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组织和人员、环境条件以及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3、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规范及有效性。
  4、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5、检测委托合同。
  6、样品流转、样品处置。
  7、计算机辅助管理。
  五、 检查组织
  质量安全处组织,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抽调工程检测方面的专家组成监督检查组。
  六、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将计入企业信用手册。对于检查结果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将报请省建设厅不予进行资质延期。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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