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123号
【发布日期】 2008.04.02 【实施日期】 2008.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价费[2008]123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
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后,部分县区对如何界定农村和城市学校提出疑问和近期学生家长反映农村学校收取借读费问题较多,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物价局皖价费[2007]204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以下政策区分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中央和省在核定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所需经费按中央核定的我省“一费制”标准,由省核定到各县(区);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
按照上述规定,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解决的为城市学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解决的为农村学校。
二、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三县全部为农村学校(含县城城关镇、其他镇),不得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
二OO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