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119号
【发布日期】 2008.04.02 【实施日期】 2008.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合价服[2008]119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旅客汽车站(换乘中心):
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维护我市农村公路客运的正常秩序,现就农村班线客运价格管理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农村班线客运价格全部按照已经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随意涨价。
二、所有从本市开往各县的农村班线,一律在旅客汽车站或换乘中心售票窗口售票,不得在站外售票,以保证旅客持有正规乘车票据;同时也必须向中途上车的旅客提供正规乘车票据。
三、全市所有农村班线承运车辆,必须在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张贴经核定的客运价格梯形表,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旅客汽车站(换乘中心),要加强农村班线客运价格的管理,规范承运车辆的价格行为。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农村班线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从严处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