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村[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3.10 【实施日期】 2008.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路、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合建村[2008]4号)
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市“大建设”战略的实施和城市化推进的加快及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我市将加大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整理项目)的建设力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缓解社会快速发展与保护土地之间的矛盾。为了加强土地整理项目中的路、房建设管理,更好地提高道路和房屋建设的质量和节约造价,现就土地整理项目中的路、房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行土地整理的项目单位,在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要严格按照规划填报《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路、房改建计划指标汇总表》。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将《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路、房改建计划指标汇总表》反馈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单位实行路、房统建的应严格依照相关建筑法规开展建设。在房屋建设中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图集或由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要指导建房农民选用经过培训认可的“农村建房工匠”,要向建房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需集中采购农民建房材料、产品和构配件时,要吸收农民代表参加评议,要杜绝使用淘汰的材料、产品和构配件。
三、在路、房建设中,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参与程度。各项目单位在村民公选的基础上,选拔一批“农民监理员”,对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及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县、区建设局要会同乡镇做好其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各县、区建设局要定期对土地整理项目中路、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建设、国土管理部门。在检查中着重对施工图纸的合法性、建设各方主体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并填写《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路、房改建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要结合检查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市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上报。
五、土地整理项目在报验时由各县区建设局负责对项目中的路、房建设质量进行验收。
二OO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