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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1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8]11号
【发布日期】 2008.03.03 【实施日期】 2008.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合建设[2008]11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滨湖新区建管局,各建设、设计、审图、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及《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结构”的方案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以下简称“禁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粘”的区域和时限

  (一)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的内隔墙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6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市属三县和建制镇规划区:自2009年6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内隔墙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6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一)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禁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经济、国土等部门密切合作,在建筑工程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限粘”、“禁粘”工作落实到位。

  (二)为保证“禁粘”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配合,相互支持,要从生产、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我市“禁粘”的规定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改变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使用不符合“禁粘”要求的墙体材料;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部门对违反“禁粘”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三)各级墙改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抓好新型墙材的开发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积极推进“限粘”、“禁粘”工作向深层次发展。确保我市“禁粘”后,有充足的新型墙材产品满足建筑市场和节能建筑的需求。

  (四)充分发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按照发展新型墙材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保的原则,应在政策和基金上加大对发展新型墙材的扶持力度。

  (五)加强监督,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坚持依法行政,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按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禁粘”后我市重点推广的替代产品

  (一)砖类:煤矸石空心砖、多孔砖,粉煤灰空心砖、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砖、多孔砖等。

  (二)块类: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

  (三)板类:工业废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RC板),金属面聚苯乙烯夹心板等。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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