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国资产权[2008]16号
【发布日期】 2008.02.25 【实施日期】 2008.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商标使用管理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标品牌管理的通知
(合国资产权〔2008〕16号)
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品牌凝结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体现企业的信用和文化,代表企业的综合能力,品牌的基础和核心是商标,企业拥有质量好、知名度高、叫得响的商品和商标品牌,才能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要求。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多年来逐步发展形成一批自有品牌,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等称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竞争力,为加强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商标品牌管理,保护和提升现有商标品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要督促所投资的企业强化品牌意识,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扩大注册商标保护范围,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地域特色明显、产品附加值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知名商标品牌,建立起品牌引领经济增长的新经济模式,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各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企业改革中商标品牌处置的审查与管理,预防和制止我市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被淡化或弃之不用,保护并提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商标品牌;企业要强化商标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保持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防止对商标品牌的恶意并购、淡化和混淆,凡以商标对外投资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做好可行性研究,对经济效益、商标权益保护、品牌的发展与提升等进行全面分析。
三、各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要加强商标品牌使用的审批管理,对所投资的企业以商标对外作价出资的,除履行正常报批程序外,须要求企业提供拟出资商标的名称、注册类别、评估依据及价值、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等资料;对企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拟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名称、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使用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收费方式与计算依据、后续监督使用方式等资料,并提供正式使用许可合同。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在批准企业以上行为时须将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