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8]40号 【发布日期】 2008.02.25
【实施日期】 2008.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管理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8]40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介绍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8〕14号),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2月22日至3月2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合肥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与此项行动有关的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小组。
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2629153;传真:2672364
附件:合肥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服务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组织和人才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通过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宣传,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服务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人才中介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对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清理整顿对象
(一)打击对象
1、以职业介绍为名,诈骗求职者财物的;
2、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儿童或未成年人的;
3、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取缔对象
1、未取得者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活动的;
2、取得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
3、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职业介绍、人才中介许可证,以信息中介为名,非法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活动的。
(三)整顿对象
1.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办理了相关证照,但存在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
2.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办理了相关证照,但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等手续,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等违规行为的人才中介机构。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活动中,以及在为用人单位招工时是否存在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就业歧视的行为。
(二)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有否出卖、出租、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人才中介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一证多点的违规行为。
(三)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是否在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是否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
(五)用人单位是否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六)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相关证照、办事指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监督举报电话是否上墙公示,用工信息是否注明有效期。
(七)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获得国家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中是否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八)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是否以职业介绍或人才推荐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九)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是否办理人才中介许可证或是否存在虚假招聘、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22日至2月25日)。
各县、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计划,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要组织开展前期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检查的区域、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二)实施阶段(2月26日至3月21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期间,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将适时赴部分县、区(开发区)进行督查指导,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效果。
(三)总结阶段(3月21日前)。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人事、公安和工商部门对本地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3月19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联合执法。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是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需要,是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基础作用的需要。各县、区(开发区)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部门职责,依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制,统筹安排,加强协作,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7年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职责,明确责任,科学安排,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确保三级监管能管得住,四级体系能联得动,最大程度发挥网格化监管优势,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为一级服务,力求专项行动层次突出,效果明显。
(三)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今年是“两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为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县、区(开发区)要邀请媒体大力宣传十七大关于建立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积极意义,认真做好“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真正让新法深入人心,惠及劳动者。
附件:1.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2.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
附件1
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世保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 刘 清 市编办副主任
张 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 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涂 敏 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处长
程光胜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程光胜同志兼任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
表 号:劳动统关系[2007]临1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劳社部明电[2008]3号
有效期止:2008年4月30日
填报单位:
检查户次
违反职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处理情况
合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提供虚假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内容广告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
责令退赔求职费用
罚款
件数
金额
户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万元
件
万元
甲栏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
2
职业中介机构
3
用人单位
4
补充资料
1、参加专项行动人员:其中劳动保障部门 人次;人事部门 人次;公安部门 人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人次;其他部门 人次。
2、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诈骗求职者财物 件;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 件;其他以职业介绍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 件。
3、其他处理处罚情况: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活动 件;吊销许可证 件;吊销营业执照 件;治安管理处罚 人;刑事立案侦查 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栏目关系:1、甲栏:(1)=(2)+(3)+(4); 2、宾栏:(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