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8]5号
【发布日期】 2008.02.15 【实施日期】 2008.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奖惩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合肥市2005-2007年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合办〔2008〕5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近三年来,全市各条战线广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高昂的斗志、拼搏的精神和顽强的作风,积极投身于合肥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鼓舞和激励全市人民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进程中建功立业,奋勇前进,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2005-2007年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并于2008年“五一”前夕召开表彰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比表彰范围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党组织、工会关系在肥的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和各县、区、开发区的农民。
二、表彰名额
评比表彰先进单位70个,先进集体(指单位内所属组织)100个,劳动模范50名,先进个人160名。
三、评比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推进企业改革和扩大开放方面力度大、效果显著;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富有创新精神,管理制度严格、健全,管理水平较高;思想政治工作扎实,职工精神风貌良好。
2、出色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依法按章纳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省内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先进水平。
3、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在企业管理、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创优质工程、攻艰克难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
4、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节约资金、降低消耗等方面成绩突出。
5、窗口行业服务优质规范、社会评价优良。
6、在科教、文化、卫生、社保、民政等有关民生工程中成绩突出。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评比:企业未依法组建工会,未实行厂(事)务公开,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经营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产品质量事故的;有超计划生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
(二)先进集体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基础工作扎实,整体素质高,思想政治工作好,在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优质服务、民生工程等方面成绩突出,出色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劳动模范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2、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新闻、计划生育、安全文明生产、民生工程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4、通过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收节支、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苦、脏、累、险等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反腐倡廉、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抗洪抢险、抗雪救灾等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治安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9、在其它方面,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及党组织、工会关系在肥的省、部属企业负责人评选劳动模范,其条件为:除具备申报先进单位的条件外,所在单位必须是近三年来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班子团结,民主作风好,群众观念强,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出色;本人在学习、工作、勤政廉政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获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四)先进个人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高尚,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勤勤恳恳、不计名利,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完成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受到职工群众一致称赞,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比方法
1、劳动模范、先进个人评选中,一线生产岗位的职工(含农民工)、农民(在农村务农)必须达65%;科技人员占25%;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及党组织、工会关系在肥的省、部属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同时应考虑女性、残疾人的比例。各项评选中,非公有制方面应占20%。
2、评选工作应在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以及基层近三年年终总结评比的基础上,结合职工年终考核进行。
3、市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评比,由各县区、市直各口根据分配名额组织评比,党政集体研究,工会具体承办。市直机关的评比工作,按市直机关工会管辖的范围由市直机关工会具体承办,市直工委和市人事局考核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评比,应征求市招商局、外贸局意见。私营、民营企业的评比应征求市工商局、市工商联意见。农业方面的评比应征求市农委意见。
4、市直各机关、各县区不参加先进单位评比,其领导同志不参加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评比。
5、劳动模范、先进个人评比,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层层把关,职工劳模候选人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不得以职代会联席会议代替);农民劳模候选人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征求市农委意见。
评选劳动模范由各县区、市直各口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初审,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后报市审定,并在《合肥晚报》上公示。
五、组织领导
成立合肥市2005-2007年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审核及各项组织工作。魏晓明同志为组长,杜昌寿、王家富同志为副组长,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员单位、市纪委、市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和市综治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张吕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寅、单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评比表彰等日常工作(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电话:3532518,电子信箱:hfghjjb@163.com)。
六、奖励办法与要求
对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分别颁发奖牌;对劳动模范,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表彰决定和获奖名单将在《合肥晚报》上公布,并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先进事迹。
合肥市2005-2007年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评比是我市干部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鼓舞全市人民在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进程中团结奋斗、奋勇争先,有着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评比表彰活动的领导和指导,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努力在增强活动影响力、辐射力和带动力上下功夫,把本次评比表彰活动作为加强文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大力宣传和展现先进单位、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把评比活动作为凝聚人心、营造氛围、推进发展的过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合肥建设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全市掀起人人为合肥建设与发展建功立业的热潮。要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比条件、评比程序和评比要求办事,严把群众评议关、考察评审关、媒体公示关,保证评选标准不走样,评选质量不降低。评选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把群众公认信服的先进典型评选上来。
附件:合肥市2005-2007年度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合肥市2005-2007年度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
│ 系 统 │ 先进 │ 先进 │ 劳 动 模 范 │ 先进 │
│ │ 单位 │ 集体 ├────┬───────────┤ 个人 │
│ │ │ │ 总数 │ 其 中 │ │
│ │ │ │ ├─────┬─────┤ │
│ │ │ │ │企事业领导│ 农民 │ │
├───────┼─────┼────┼────┼─────┼─────┼──────┤
│ 工交系统 │ 11 │ 15 │ 8 │ 1 │ │ 28 │
├───────┼─────┼────┼────┼─────┼─────┼──────┤
│ 财贸系统 │ 5 │ 8 │ 3 │ 1 │ │ 9 │
├───────┼─────┼────┼────┼─────┼─────┼──────┤
│ 建设系统 │ 3 │ 5 │ 2 │ │ │ 10 │
├───────┼─────┼────┼────┼─────┼─────┼──────┤
│ 文教卫系统 │ 6 │ 9 │ 3 │ 1 │ │ 15 │
├───────┼─────┼────┼────┼─────┼─────┼──────┤
│市直(含公安、│ 5 │ 7 │ 2 │ │ │ 20 │
│ 民政) │ │ │ │ │ │ │
├───────┼─────┼────┼────┼─────┼─────┼──────┤
│ 农林水系统 │ 2 │ 3 │ 1 │ │ 1 │ 7 │
├───────┼─────┼────┼────┼─────┼─────┼──────┤
│ 瑶海区 │ 4 │ 6 │ 4 │ │ 1 │ 8 │
├───────┼─────┼────┼────┼─────┼─────┼──────┤
│ 庐阳区 │ 4 │ 6 │ 4 │ │ 1 │ 8 │
├───────┼─────┼────┼────┼─────┼─────┼──────┤
│ 蜀山区 │ 4 │ 6 │ 4 │ │ 1 │ 8 │
├───────┼─────┼────┼────┼─────┼─────┼──────┤
│ 包河区 │ 4 │ 6 │ 4 │ │ 1 │ 8 │
├───────┼─────┼────┼────┼─────┼─────┼──────┤
│ 高新开发区 │ 1 │ 3 │ 2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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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开发区 │ 3 │ 4 │ 2 │1(非公)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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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站开发区 │ 2 │ 2 │ 1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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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湖新区 │ 1 │ 1 │ 1 │ │ 1 │ 2 │
├───────┼─────┼────┼────┼─────┼─────┼──────┤
│ 政务文化新区 │ │ 1 │ │ │ │ 2 │
├───────┼─────┼────┼────┼─────┼─────┼──────┤
│ 肥东县 │ 5 │ 6 │ 3 │1(非公) │ 1 │ 8 │
├───────┼─────┼────┼────┼─────┼─────┼──────┤
│ 肥西县 │ 5 │ 6 │ 3 │ │ 1 │ 8 │
├───────┼─────┼────┼────┼─────┼─────┼──────┤
│ 长丰县 │ 5 │ 6 │ 3 │ │ 1 │ 8 │
├───────┼─────┼────┼────┼─────┼─────┼──────┤
│ 合 计 │ 70 │ 100 │ 50 │ 5 │ 9 │ 160 │
└───────┴─────┴────┴────┴─────┴─────┴──────┘
说明:
1、名额分配原则:(1)私营、民营、外资单位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分配;(2)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按照党组织或工会隶属关系分配;(3)原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改制重组的,按现行党组织、工会隶属关系分配。
2、财贸系统含金融系统。其中金融系统先进单位1个、先进集体2个、劳动模范1名、先进个人3名。
3、建设系统含市容、规划系统。其中市容系统先进单位1个、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名;规划系统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3名。
4、工交系统、农林水系统、滨湖新区、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名额中各含1名进城务工人员。
5、文教卫系统含合肥学院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民办学校按属地关系评选。
6、市直含公安和民政,其中,公安方面先进单位1个,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3个;民政方面先进集体1个,一线职工劳模1名;妇联方面家政服务员劳模1名。
7、农民劳模应在农村务农人员中推荐。
8、非公系非公企业,指除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9、三县和四个城区、农林水系统各推荐不少于1个农业方面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