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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1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国资监督[2008]9号
【发布日期】 2008.01.21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国资监督[2008]9号)

各稽察员:
  现将《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稽察员工作业绩成果,加强对稽察员的管理,调动稽察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稽察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试行办法》、《合肥市国家公务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派的稽察员。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处是稽察员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与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和办理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四条 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稽察员的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对稽察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个人总结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年度考核于次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是稽察员实施奖励或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奖励方法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稽察员到外地执行公务,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监事会工作处。

  第九条 稽察员事假及休假2天以内的,需报监事会工作处批准;3至5天的,需报委分管领导批准;6天以上的,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稽察员要严格执行“四不”行为规范:不得使用派驻单位专用车辆接送;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的报酬和福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一个稽察员同时派驻多个企业,为保障稽察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国资委对稽察员的交通出行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稽察员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给予补助10元。每月交通补助费次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稽察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稽察员“四不”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掌握有关财经制度、规章的程度,监督检查业务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情况;

  (五)执行《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试行办法》中的工作职责情况;

  (六)落实《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报告制度》的工作职责情况;

  (七)专项检查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提交的《专项检查报告》、是否能对企业或经营者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定性是否准确;

  (八)参加培训及专题学习情况;

  (九)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稽察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稽察员工作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稽察员工作岗位勤奋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显著。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占稽察员总人数的20%左右。

  第十五条 称职等次的基本条件: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原则较强,能够廉洁自律;工作业务较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工作负责,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基本称职等次的主要条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性不强;基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专业技术能力的运用及其知识更新和技术能力的提高基本符合要求;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一般,基本胜任稽察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不称职等次的主要条件: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有违反稽察员工作纪律的行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能力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胜任国资委交给的工作,或在工作中失职,或造成严重失误;有违反稽察员职业道德的言行,或在廉洁自律方面有违纪行为;不能胜任稽察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个人总结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年考核一次。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由日常考核得分与年终考核得分组成,日常考核分数占整个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的30%;年终考核得分占整个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的70%。

  (一)日常考核由监事会工作处以稽察员平时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行为规范为准则,根据工作职责和学习要求,对照报送的材料和其他工作等表现,进行评分。

  (二)年终考核由国资委成立考核小组对稽察员进行考核。其考核程序如下:

  1、国资委负责成立考核小组,确定考核事宜,印发年度考核通知;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认真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和不足情况,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3、听取稽察员年度述职,考核组进行评分。

  (三)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小组按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个人总结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综合评判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相关程序确定考核结果。其中,优秀比例按市国资委年度考核规定,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推荐人员。

  (四)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国资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市国资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仍被确定为原等次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人事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事业编制人员津补贴未按行政人员标准比照执行之前,除按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的奖励外,市国资委另外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年度绩效考核评为“ 称职等次”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要求,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人员实行诫勉、离岗培训等教育,对连续两年不称职人员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由监事会工作处、人事处直接安排对稽察员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面谈,并由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稽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年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或开除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服从监事会工作处工作安排的;

  (二)编造虚假检查(调查)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 徇私舞弊,对企业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要求派驻企业提供“方便”、“给予照顾”,向派驻企业索要财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七)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

  (八)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累计超过7天以上的;

  (九)有与稽察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工作处、人事处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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