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市[2007]114号
【发布日期】 2007.12.28 【实施日期】 2007.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延期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114号)
各有关药品零售企业:
按照《关于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合食药监市〔2007〕94号),我局已于10月份全面启动了换证工作。针对各企业换证申报均集中于年底情况,现就 2007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合肥市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2007年12月31日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换证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逾期一律不予接收。
属下列情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延期:
1.已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的;
2.未按时申请换证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我局将于2008年2月1日依法注销上述两种情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换证要求上报材料,市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报材料上报至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换证材料审查合格即受理,换证现场验收检查将采取事先不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进行,请各企业随时做好验收检查准备。
三、2008年1月31日前有变更事项的企业,先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完成变更后,再上报换证材料。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