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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特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7.12.05
【实施日期】 2007.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特大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合居医保[2007]4号)的规定,现就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经住院治疗后仍需门诊治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有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三种疾病之一,经住院治疗后仍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享受门诊补助政策。

  2、申请人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下载网址:www .ahhfld .gov .cn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和病历,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次月,可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其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3、下年度仍需门诊治疗的,应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经原住院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复核,未经复核的,其门诊特大病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

  4、各定点医院应据实与参保人员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并建立管理台帐。

  5、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对定点医院上传得数据及时审核,并与次月按规定将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院。

  附:《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

┌──────┬──────┬──────┬──────┬─────┬──────┐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      │      │      │      │     │年 月  日 │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所在社居委或│                    │医疗保险卡│      │
│ 学校名称 │                    │  编号  │      │
├──────┴────────────────────┴─────┴──────┤
│申请病种名称:                                 │
├────────────────────────────────────────┤
│                                        │
├─────────────┬──────────────────────────┤
│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
├─────────────┴──────────────────────────┤
│住院医院经治医生意见:                             │
│                                        │
│                                        │
├──────┬──────┬──────────────────────────┤
│      │签名:    │ 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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