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7]444号
【发布日期】 2007.11.23 【实施日期】 2007.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7]444号)
合肥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费的函》(合交运[2007]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和《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同意你局由市交通人才培训中心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取相关费用。
二、收费标准为客运资格继续教育及复训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合价费[2005]364号文件执行,即:培训费每人60元(共计24课时,每课时2.5元),教材资料费每人20元。客运资格初次培训暂按上述文件执行,即:培训费每人125元(共计50课时,每课时2.5元),教材资料费每人2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你局收费前要向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收费公示,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一年,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