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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7]70号
【发布日期】 2007.11.19 【实施日期】 2007.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政办〔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以来,我市通过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对外招商推介力度,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进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政府拆迁、净地拍卖”等一系列举措,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回归,土地出让收入增幅显著。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部分实行部分统筹。现行市与区(包括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是指宗地成交价格超出拍卖参考价的部分。

  二、滨湖新区区域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市财政调剂15%。

  三、政务文化新区区域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市财政调剂30%。

  四、瑶海工业园区、庐阳工业园区、蜀山经济开发区、包河工业园区区域内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市财政调剂15%。

  五、划转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管理的市属企业,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增值收益,市财政调剂20%。

  六、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修建的道路两侧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出让增值收益部分,市财政调剂20%。

  县域范围内所有经市土地有偿服务中心“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拨到县财政。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调剂部分缴入市财政。逾期未缴,市财政将直接扣缴。

  七、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土地出让收入时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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