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7]131号
【发布日期】 2007.11.14 【实施日期】 2007.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工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7〕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6.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