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7]410号
【发布日期】 2007.11.12 【实施日期】 2007.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长丰县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服[2007]410号)
长丰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批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的请示》(长价[2007]27号)文收悉。为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产权交易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产权交易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履行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行服务,收取费用。
三、你局接到此文后,及时要求长丰县招投标中心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长丰县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一
产权交易服务
接受咨询,材料分析、调研,代理客户设计产权转(受)让方案,为客户提供申请登记、挂牌上网、媒体宣传、配对洽谈等产权交易全方位配套服务,并撮合成交的按以下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资产总额:
1
100万元及以下
10000元
2
100-500万元
10‰
3
500-1000万元
8‰
4
1000-5000万元
6‰
5
5000万元以上
3‰
二
委托服务
接受咨询,材料分析、调研,代理客户设计产权转(受)让方案,为客户提供申请登记、挂牌上网、媒体宣传、配对洽谈等服务的按以下标准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资产总额
1
100万元及以下
2500元
2
100-500万元
0.7‰
3
500-1000万元
0.5‰
4
1000-5000万元
0.3‰
5
5000万元以上
0.25‰
三
交易鉴证
交易双方自行达成转让协议,办理产权转让鉴证手续、协调交易双方关系等服务的按以下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资产总额
1
100万元及以下
2000
2
100-300万元
2.5‰
3
300-500万元
2‰
4
500-1000万元
1.3‰
5
1000-5000万元
1‰
6
5000万元以上
0.8‰
四
闲置设备调剂
为交易双方进行设备调剂、招商洽谈,并撮合成交的按以下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资产总额
1
100万元及以下
5%
2
100-500万元
4%
3
500-1000万元
3%
4
1000-5000万元
2%
5
5000万元以上
1%
五
房地产中介服务
按市物价局(合价房[2004]375号)文件执行
六
招标代理服务
按市物价局(合价服[2003]56号)文件执行
七
咨询服务收费
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