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07.10.23 【实施日期】 2007.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公安(分)局、总工会: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10月23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重点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包括各行业、各县、区(开发区)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检查方法与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各县、区(开发区)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知识,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用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向所辖区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07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的数额、涉及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涉及建筑企业的,同时抄送市建委。
(三)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并可邀请工商、司法等部门参加,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自查阶段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期间,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我市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开发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响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项目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清欠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此次检查活动实行“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监察和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本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工资清欠工作。要抽调专人,明确工作责任,特别是加强一线检查力量,保证执法检查效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相关责任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申诉有门、处理及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检查期间,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部门设立联合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予以曝光。
(三)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并负责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督促落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同时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严肃查处拖欠。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瞒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工时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五)认真及时报送材料。
1、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10月26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11月19日之前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人数及补发总额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3日、2008年1月13日分三次将活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件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略)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