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党组[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8.16 【实施日期】 2007.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186318
中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食药监党组〔2007〕10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关于干部考核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系统干部考核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了解和掌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等各方面情况,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注意发现和表彰先进,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和关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局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各县局科级干部。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重点是工作实绩,同时也要掌握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状况,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在单位的工作表现,同时也了解工作时间以外“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
三、考核方式
1.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要求,全面考核一年来干部的综合表现。
2.月度考核。每月对干部在出勤、任务完成、学习、工作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3.干部任前考核。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平时考核。通过工作检查,专项调查,座谈了解,群众反映等形式,了解干部相关方面的情况。
四、组织管理和要求
1.干部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2.建立干部考核个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干部考核情况整理归档,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考核时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公道正派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干部考核的各项工作,并依据事实,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人事部门需将考核结果如实向局党组或局领导汇报,局党组将根据干部考核中所反映出的突出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人事部门需做好干部考核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露干部考核情况。
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月度考核表(市局机关)(略)
2.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月度考核表(县局领导)(略)
3.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