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7.08.08 【实施日期】 2007.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调配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救助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保障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救助待遇,经研究,现对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及医疗保险救助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合肥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安徽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个体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1720元/月调整为1496元/月。
二、调整个人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由10元/月调整为15元/月。
三、调整个人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07年起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调整到17万元。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