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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0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7]86号
【发布日期】 2007.08.06 【实施日期】 2007.08.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
(合政〔2007〕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解决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不足问题,加快和规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部门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会同规划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

  三、建设部门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应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单位应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移交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四、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工作用房属于租赁使用的,各区政府应与产权人协商,购买或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产权人不愿出售或签订长期使用协议的,各区政府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就近另外选址。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是租赁使用的,由市级财政分年度安排资金购买房屋产权或取得长期使用权,无偿交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是租赁使用的,由各区级财政按照上述方式解决。

  五、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和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只能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不得出租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挪作他用。

  六、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能力并自愿购置房屋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应予鼓励。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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