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紧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办[2007]66号
【发布日期】 2007.08.03 【实施日期】 2007.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紧急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66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03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别规定》的迅速出台表明了党和政府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现将有关组织开展学习要求如下:
  一、各县局要立即学习传达《特别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高度充分理解和把握《特别规定》的深刻内涵和具体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
  二、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食品等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责任重大。要立即组织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药品质量岗位职工学习《特别规定》,特别要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三、请各单位组织开展学习情况书面报告市局。三县局于8月15日前将学习情况报送市局办公室,药品生产企业于8月20日前将有关学习情况报送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经营企业于8月30日前将有关学习情况报送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医疗器械企业于8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医疗器械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