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7.08.02
【实施日期】 2007.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合肥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现将异地住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转院住院及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精神病在专科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见附表),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精神病在专科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或转入非登记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 参保人员转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本人医保卡、《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日清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发票等,到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未在规定时间内结算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在异地治疗的门诊发票和外购药品发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5、参保人员异地转院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其住院医疗费用在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从基金中支付,个人承担70%。
二、异地急诊抢救及住院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在异地因下列情况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急诊住院救治:
(一)突发急症,危及生命的;
(二)慢性病急发危及生命的;
(三)所发病症不能长距离搬运或疾病变化快,会发生严重并发症或致残的;
(四)精神病人突然发病,需强制送医院治疗的。
2、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告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话:0551-2637796),告知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卡号、住院医院名称、住院时间、病情诊断、联系电话。未按规定告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本人医保卡、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日清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发票等,到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未在规定时间内结算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在异地治疗的门诊发票和外购药品发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5、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其住院医疗费用在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从基金中支付,个人承担70%。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附: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