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7.08.02
【实施日期】 2007.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皖食药监办转〔2007〕26号)要求,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只允许经营相关仪器设备,不能再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今后凡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进行达标,并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将注明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字样,目前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行政许可也由省局办理,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不能再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批发)活动,否则依照医疗器械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皖食药监办转〔2007〕26号文件从省局网站文件通知中下载。
特此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