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1997)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1997.06.07 【发布日期】 1997.06.07
【实施日期】 1997.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退伍军人安置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三十五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修改为“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应强制登记、体检,履行兵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