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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0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7]40号
【发布日期】 2007.07.10 【实施日期】 2007.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交基建审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从近几年我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和执行跟踪检查情况看,大多数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审计法》以及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存在重视不够、审计整改不力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提高审计监督效果的关键所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审计法》、《监督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二、认真落实《合肥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抓好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

  为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3月印发了《合肥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对本市各被审计单位和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单位落实、执行、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落实该《办法》,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审计整改。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审计机关落实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

  三、依法审计,进一步加大审计处理处罚的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敢于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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