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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0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居医保[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06.01 【实施日期】 2007.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居医保[2007]2号)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例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静脉输液泵。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超声聚焦刀、亚氦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导管、人工肝、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进口)、血管支架、胆道支架、医用钢板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冠脉造影术所用材料(动脉鞘、造影导丝、冠脉造影管)。DSA介入手术及材料、高压注射针筒及铅屏套、钢丝气管导管。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理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宣传教育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 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第六条 根据合肥市居民医保缴费水平,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暂定为10元/床日。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的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八条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用药习惯,保障城镇居民住院临床基本治疗需求。

  第十条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成员,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遴选制定。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使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串换为目录内的药品,药品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并应按照急性疾病三天量,慢性疾病七天量的标准,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新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目录的调整修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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