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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5.23 【实施日期】 2007.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容,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前,应先交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要着重清理授权和委托执法的组织,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要坚决取缔,并按照相关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落实,于2007年8月30日前完成,清理结果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各县、区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根据《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本年度执法证件注册工作的同时,要摸清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使用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为规范执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继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于全面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束后,要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观摩学习。

  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执法目标、范围、权限、标准、程序以及应当承担的执法责任,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格追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并从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执法责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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