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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合林[2007]56号
【发布日期】 2007.05.08 【实施日期】 2007.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林业资源保护

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合林〔2007〕56号)

各县、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各种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省林办电〔2007〕12号《关于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管理“林涛一号”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林公〔2007〕32号《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区域性严打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开展的征占用林地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的活动(合林〔2007〕18号),在全市全面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清理近年来全市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动植物保护和林政案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采,毁坏林木,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经营、运输、加工木材,非法采挖野生植物、捕捉、收购、运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林政案件上升势头,推进我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施光金  市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王祥德  市林业局公安处处长

      刘 浩  市林业局监察室主任

      方志全  市林业局资源处处长

      谢庆文  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汪德玉  市林业调查设计中心主任

  三、主要内容

  (一)各种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就占或越权审批等违法行为。

  (二)乱砍滥伐林木,包括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珍贵植物、树木,各种违规、违法发放或倒卖采伐证等。

  (三)乱捕滥猎、贩卖、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非法经营、运输、加工木材及其制品。

  (五)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专项行动案件涉及的时间按照合林〔2007〕18号文的要求执行。

  四、方法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5月20日以前)

  成立组织,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2002年以来辖区内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经营加工,破坏野生动植物以及各种林政案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确定打击重点及须上级督办的大要案,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并限期办结。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形成书面材料,5月20日前报市林业局。

  省、市将选择抽查部分县、区,委托省、市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对征占用林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至6月20日)

  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力量,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地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局部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争取公安、工商、国土、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取得实效。

  (三)总结通报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

  针对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6月2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档报送市林业局,以便汇总上报省厅。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检验林业工作、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树立林业形象的一次展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力量、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实效。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参战单位和人员要遵守行动纪律,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执行任务时注意人身安全和文明执法。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对大要案侦破和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集中宣传报道,争取在市、省主要媒体播发报道,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树立森林公安和林政管理的执法权威。

  (四)及时上报沟通。各地要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度、经验做法、存在问题、阶段性成果等,认真填写区域性严打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附件1)和森林资源管理“林涛一号”行政案件自查登记表(附件2),及时汇总上报。

  各地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与市局资源处(电话、传真:3538492)、公安处(电话、传真:3538490)联系。

  附件:1、区域性严打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略)

   2、森林资源管理“林涛一号”专项行动行政案件自查登记表(略)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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