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财政局,中共合肥市委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7]112号 【发布日期】 2007.05.08
【实施日期】 2007.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112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合肥市2005-2010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决定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生产一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奖励,以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完善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现将《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评选表彰制度,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
附:《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提高我市劳动者素质,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05]2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劳社[2006]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包括“合肥市技能大奖”(以下称市技能大奖)和“合肥市技术能手”(以下称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市技能大奖每次不超过15人;市技术能手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由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第六条 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评审、表彰等事务性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本市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生产一线技术岗位职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能大奖:
(一)荣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行业(协会)技术能手或“省技术能手”、省行业(协会)技术能手称号,且有创新成果。
(二)被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授予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等称号,或为享受相应津贴的技能带头人。
(三)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能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术能手:
(一)取得县、区或市行业(协会)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2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获第1名。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有创新业绩,并在传授技艺,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条 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再次参加市技能大奖评选。已获得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市技术能手评选。
第十一条 竞赛产生的市技术能手按照相关竞赛规定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市技能大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技能大奖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一)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反映候选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情况),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候选人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不包括申报表上所附照片)。
第十三条 市技能大奖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二)各行业(协会)组织、县(区)评审委员会、单位进行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四)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市技术能手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技术能手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二)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500字左右业绩材料(反映候选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情况),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候选人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明照各4张(不包括申报表上所附照片)。
第十五条 市技术能手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二)各行业(协会)组织、县(区)评审委员会、单位进行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四)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技能大奖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颁发荣誉证书。市技术能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市技能大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获奖者所在单位对受表彰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其相应待遇。
对竞赛产生的市技术能手,按照相应竞赛规定进行表彰奖励。不在上述奖励范围内。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所需经费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核拨。
第十九条 市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市技能大奖或市技术能手称号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不得再参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