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合发〔2007〕12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精神,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紧紧围绕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目标,以改革为契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和程序;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人为本,既严格执行政策,又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为实现合肥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机构改革中领导班子建设
1、严格执行领导职数设置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市、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1]16号)的要求,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编制较少的部门为1正1副;少数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可增加1名副职;个别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部门最多可配1正4副。各部门的领导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共同研究提出报市委批准。部分市直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批准。在本次机构改革中,经调整后仍然超领导职数的部门,可暂维持现状,但要逐步消化。
2、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凡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正县职领导干部,一律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其中,现任市人大常委或市政协常委的,可继续担任市人大、市政协的职务;符合条件的,可改任调研员或市委督查组成员、市政府咨询委成员,担任调研员的正县职干部,换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为市人大常委或市政协常委候选人人选。凡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领导班子副职(含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以及其他副县级领导干部,一律免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班子副职(含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符合有关规定,可提任调研员;其他人员一律改任副调研员。
以上人员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后,其原职级、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执行提前退休干部相关政策、待遇。
未涉及到机构改革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本着自愿原则,经批准,比照执行。
三、正县职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意见以及《关于做好省辖市、县(市、区)换届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2号)精神,结合2008年元月份市人大、市政协换届工作,凡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正县职领导干部,不能提名为新一届市人大常委或市政协常委候选人人选的,一律免去现任的领导职务。其中,现任市人大常委或市政协常委的,可继续担任市人大、市政协的职务;其他人员在征求本人意见后可改任调研员、市委督查组成员或市政府咨询委成员。
四、加强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意见》(合办[2005]31号)精神,结合这次政府部分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和加强全市干部交流工作,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生机和活力。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其中,年满56周岁以上的不跨部门交流;56周岁以下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不跨部门交流,但要改任为非领导职务。属于必须交流对象的市直单位正职,根据工作需要,符合规定条件,可改任市委督查组成员、市政府咨询委成员或调研员,改任调研员的,换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为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候选人人选;领导班子副职改任副调研员,其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任调研员。
五、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制定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各级领导班子结构优化,整体素质提高。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作风建设。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和践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严肃组织纪律,圆满完成政府机构改革任务。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