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7年)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7.03.28 【实施日期】 200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年龄条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调整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2、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

  3、符合因病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

  上述人员退休后,个人仍需按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上述政策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