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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爱卫会关于开展2007年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爱卫[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3.27 【实施日期】 2007.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合肥市爱卫会关于开展2007年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
(合爱卫〔2007〕8号 2007年3月27日)

各区爱卫会,市有关部门:
  春季是灭鼠防病的最佳时间。为切实控制鼠密度,减轻城市鼠害,预防鼠传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开展2007年春季灭鼠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灭鼠工作的总目标
  灭鼠工作应贯彻“有鼠灭鼠,无鼠防鼠”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应达到:鼠密度以街道为单位控制在鼠夹法测定1%以下,或鼠迹法测定2%以下;外环境抽查2000延长米,发现鼠洞不超过5处;重点场所防鼠设施合格率95%以上。

  灭鼠中要在控制鼠密度的同时,重视居民区、公园、绿地、建筑工地、下水道、化粪池周边等重点环境堵塞鼠洞,以及清理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饮食店、医院、粮库、农(集)贸市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鼠粪、鼠洞、鼠咬痕、鼠尸等工作。

  二、灭鼠的组织工作

  灭鼠活动由市、区爱卫会按照“五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药械、统一投药时间、统一检查考核)的方法开展。灭鼠的范围是市区(包括区辖乡镇)和开发区。滨湖新区建设启动区各工地列为今年灭鼠工作的重点区域之一,由包河区爱卫会负责协调。

  (一)灭鼠活动时间

  灭鼠活动时间为3月20日至4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20日至4月15日),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灭鼠投药员、技术培训、准备药械、进行灭鼠前鼠密度调查。

  第二阶段(4月16日至4月20日),统一投药灭鼠。

  第三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逐级开展检查考核,进行灭鼠后鼠密度调查。

  (二)灭鼠责任

  灭鼠工作按照“统一组织,条条督促,块块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市、区爱卫会统一组织协调。

  各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区开展灭鼠活动,检查灭鼠工作落实情况。各单位无论大小,都要按街道、乡镇的要求做好各自的灭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灭鼠工作专项经费的安排。

  城建部门负责督促市政道路下水道、建筑工地、城市防洪设施的灭鼠。

  园林部门负责督促城市公园的灭鼠。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的灭鼠。

  工商和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管辖的农(集)贸市场的灭鼠。

  卫生部门除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灭鼠工作外,要依法监督饮食业和公共场所单位做好灭鼠相关工作,并要求各医院做好对可能误食鼠药人员的救治准备工作。

  疾病预防机构负责做好灭鼠技术指导、灭鼠前后鼠密度调查、灭鼠效果考核等工作。

  (三)灭鼠经费筹集

  按照市政府合政办〔2003〕123号文件的规定,灭鼠经费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筹集。各单位和居民应承担本单位和家庭的灭鼠费用。各级财政要向各级爱卫会核拨灭鼠专项工作经费,灭鼠专项工作经费包括:技术培训费、鼠密度调查费、会议、宣传、检查考核等公务活动费、无管理责任单位的公共环境或场所的灭鼠费用。为弥补公共财政核拨专项经费的不足,各区可在提供杀鼠剂时加收一定的费用,用于无管理责任单位公共环境或场所灭鼠投药员的劳务补贴。

  (四)组织灭鼠投药员

  灭鼠投药工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灭鼠投药员实施。灭鼠投药员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登记与管理,各区负责对投药员的培训,小单位应有1--2名灭鼠投药员,大单位每个重点场所应有1名灭鼠投药员,无管理责任单位公共环境或场所,由街道聘用灭鼠投药员负责灭鼠投药工作,其劳务补贴由区财政承担或从社会筹集的经费中支付。各单位灭鼠投药员劳务补贴由本单位负责。

  各单位在投药灭鼠中,要确保安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鼠药,由经过培训的投药员,按使用方法足量投放到位。投药前应进行告示,投药点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用投药装置投放。投药后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死鼠和剩余的鼠药要予以集中深埋处理。

  (五)灭鼠药械供应

  本次灭鼠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慢性抗凝血杀鼠剂“溴敌隆”毒饵。不易投药场所可使用粘鼠板(精装板)、鼠夹等捕鼠器械。各单位可通过所属区、街道、乡镇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杀鼠剂。鼠药供应商、服务商要建立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急性剧毒类杀鼠剂,对违规者,有关部门一经查明,将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罚。在规定使用的鼠药品种之外的其它灭鼠药品,活动期间一律暂停使用。

  (六)检查考核

  各区爱卫会要组织各街道、乡镇对辖区单位灭鼠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各街道、乡镇要至少确定1名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检查员,加强辖区灭鼠督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加强对饮食业和公共场所灭鼠工作的执法检查。对灭鼠工作差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绝灭鼠或鼠害严重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新闻曝光,同时不得参与年度“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

  三、几点要求

  1、灭鼠防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将其作为公共卫生重要工作来抓。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灭鼠防病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灭鼠工作的督促检查。

  2、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群众知晓科学灭鼠的意义和知识。要将灭鼠活动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结合起来,认真清理卫生死角、死面和鼠类孳生场所。

  3、鼓励并引导各灭鼠重点行业单位委托有害生物控制机构开展专业化服务。各专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灭鼠活动,向服务区域所在地爱卫办登记备案,服从爱卫办的统一管理,并确保服务质量。

  4、各区爱卫会要做好灭鼠工作总结,于5月上旬报市爱卫办。

  三县请参照此通知,组织开展县城灭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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