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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3.20 【实施日期】 2007.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减轻农民负担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工作的通知
(合农〔2007〕35号)

各县(区)农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请示省农监办,今年对向农民收取的筹资筹劳仍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筹资筹劳的内容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规定办理。现就做好2007年度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印发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印制发放和专用收据使用工作

  今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卡继续实行省农监办监制,市农监办统一印制,县(区)农监办审核发放,乡镇农经站填写审核,行政村发放到户的办法。根据各县(区)上报的印制量,由市农监办按照皖农监办〔2005〕1号文件规定的规格和要求,确定合理价格和承印厂家。农民负担监督卡印发所需的经费,从各县(区)农民负担监管经费中列支,或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另行收费。印制费用由各县(区)农委直接与承印厂家结算,并出具发票,自款到之日起5日内由承印厂家负责将监督卡送达各地;农民负担专用收据由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量向省农监办购置。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民负担监督卡内容

  今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卡入卡项目仍为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和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根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筹资筹劳的项目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整治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五项。农业生产性水电费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照国办发〔2007〕4号文件和《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的要求,对入卡项目和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汇总后先报乡镇政府初审,再报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对超标准、超范围、卡外增项加码和平摊费用等现象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的办法实施。

  三、认真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范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监督卡的严肃性

  各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乡镇村干部和广大农经工作者,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做好监督卡入卡项目的预算方案申报、审核、审批,编制预算大表和分户清册等前期工作,严格按程序操作。经复核批准的农民负担入卡项目的标准和金额由乡镇农经站组织人员集中填写,经审核后加盖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委会公章,由乡镇包村干部汇同村民委员会负责在4月底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将空白卡交由村自行填写,严禁监督卡只到村组不到户。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用收据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收据领核销制度。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结合全市新农村建设“百村十镇”示范工程和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发挥引导扶持示范作用,不断完善筹资筹劳,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逐步改变生产生活条件。要把监督卡和专用收据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入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卡和专用收据管理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合办〔2006〕54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严肃性。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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