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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会[2007]73号
【发布日期】 2007.03.14 【实施日期】 2007.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成人教育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
(合财会[2007]73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2007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会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7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一、培训对象

  1、市、县、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持有我市财政系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会计人员;

  2、按属地原则由省财政厅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中央及省直单位各类会计人员;

  3、高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及计划另行通知。

  二、 培训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部会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方案及组织工作,各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今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上市公司、企业、小企业、行政事业、金融保险业五大类实行分类培训。

  (一)培训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5、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

  6、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非税收入管理

  上市公司、企业、小企业、行政事业、金融保险业可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内容或其他与单位实际业务密切联系的内容,制定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习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培训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1、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前培训;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学时和收费要求

  (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二)培训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培训时间

  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07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六、培训的管理

  (一)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严防走过场。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继续教育内容、课时要求、授课教师简介、投诉电话等,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县区财政局、各单位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补学,当年的课时必须当年完成。经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予以登记,考试不合格可以免费再次参加培训,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者,将适时予以公告。

  (四)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单位性质尽快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并于4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35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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