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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食安办[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3.08 【实施日期】 2007.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
(合食安办〔2007〕4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共创“消费和谐”,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大力宣传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名优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以进一步引导消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报道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坚决揭露和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通过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的主要形式
  1、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通过现场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科普展览、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和科普知识教育。
  2、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3、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方面的成果,积极会同新闻媒体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领导,制定具体宣传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2、各单位要按照各自食品安全监管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3、要充分发挥“12315”、“12365”等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食品消费纠纷。
  4、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各县区、各职能部门要注意收集宣传活动的情况,总结经验。活动结束后,请于3月20日前及时将宣传活动总结材料及《合肥市“3.15”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徐建山,联系电话:2879702,电子邮箱:spaq@fdahf.gov.cn。
  附件:《合肥市“3.15”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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