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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县局切实履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安[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3.06 【实施日期】 2007.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县局切实履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合食药监安〔2007〕15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强调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抓出声势,抓出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要求,以及《安徽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局《关于县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合食药监安〔2006〕94号),规范各县局切实有效地履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就有关事项强调要求如下:
  一、各县局要充分认识药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加强药品源头监管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规定从2007年起,各县局必须切实有效地履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责,制定年度监督计划,组织相关药学专业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检查程序和内容的要求,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在监督检查中,必须严格遵守《暂行规定》和《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中对检查频次的相关要求。
  二、各县局应立即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报告的监管职责;监督时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监督方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以保证监督的质量,杜绝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各县局在监督中,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特殊药品行为的监管,对其特殊药品的涉及人员、购进、安全保管和生产使用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四、各县局在检查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市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会同稽查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对不符合药品GMP规范的,要及时、如实上报市局,不得隐瞒包庇。市局将对各县局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检查成效进行评定,一旦发现未有效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或监管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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