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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7]43号
【发布日期】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43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6〕305号)和《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336号)精神,现就工伤职工退休和工伤退休职工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职工退休和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办理提前退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按伤残津贴标准补足差额。

  2、职工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待遇按现行规定调整,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因工致残职工退休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护理依赖的,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已破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在按因病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支付丧葬费后的差额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单位支付。

  二、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

  1、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其死亡后,直系亲属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各项抚恤待遇。

  2、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的40%(配偶)或30%(其他亲属)。

  3、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为:

  ⑴丧葬补助费2000元

  ⑵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4、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低于按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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