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新农办[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2.15 【实施日期】 2007.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合新农办〔2007〕1号)
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局:
根据合新农办〔2006〕12号、合新农办〔2006〕15号文件,2006年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已全部拨付到各县(区)财政专户,共计投入资金1250万元,支持县区新农村建设项目22个,项目已进入完工验收阶段。
为严格资金使用,规范项目管理,专项资金占项目投资额50%以上(含50%)或项目奖补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实行财务审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剩余的50%资金时,应向市考核验收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在其中列明2006年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内容和数额。否则,各县(区)财政局不予拨款。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完成时间、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2)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明细情况(分项目、分类),应付款情况。(3)项目存在问题:主要是对照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表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
请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审计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