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7]30号
【发布日期】 2007.02.01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30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明电[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当前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1、实行告示制。春节前,市局在媒体上刊载“给农民工的一封信”,温馨提示全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何依法进行维权。各单位对本辖区内施工单位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发出倡议书,要求其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在本辖区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一个项目部,张贴公布辖区农民工维权电话和受理投诉窗口地址。
2、实行特事特办快速处理制。春节期间是农民工返乡过节的时间,也是因拿不到血汗钱而投诉的高峰期,各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特殊事情、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办法,做到减化手续,减少程序,快速处理,务必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3、实行日常巡查个案专查制。市局近期将联合建设、工会、经贸、公安、信访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各单位在春节前的一段时期内,要安排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居委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查处。
4、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针对农民工工资投诉的特点,对投诉的农民工,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案情登记,由监察员调查取证,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事实存在,立即立案处理。各单位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5、实行公开通报制。对管理不严格、用工不规范,非法转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公开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
6、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清欠不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局将对各单位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值班人员不在位或不负责任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坚持周报制度
按照省厅要求,各单位汇总建设、交通、水利、经贸等部门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于每周四下午5:00前向市局传真报送《合肥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周报表》,并附拖欠单位名称、拖欠原因、未结案原因的简况报告。市局前期要求报送的报表同时报送。
三、加强宣传报道
各单位要对当前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及时编发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简报,通过媒体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以震慑不守法守信的企业自我纠正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情况和信息请及时报送市局。
附:1、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明电[2007]10号)(略);
2、合肥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周报表(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