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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系统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2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办[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系统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1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

  依据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厅〔2006〕12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和掌握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地进行妥善处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报送范围

  1.当地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当地发生药品、医疗器械重大事故的。
  3.本局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本局内人员参加游行、集会、上访等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的。
  4.本局发生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等。

  第二条 明确对上报送主体

  市局机关处室是报送紧急信息的责任部门。市局办公室是向市委、市政府、省局报送紧急信息的责任部门。如是重大事件的紧急信息,市局机关各处室可以在第一时间内直接向市委、市政府、省局报送紧急信息。凡向市委、市政府、省局报送的紧急信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阅;主要领导不在当地,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两者都在不驻地,必须由主持工作领导审阅。

  第三条 落实责任

  市局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由局长负责;分管局领导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各处室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工作责任。各处室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将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时限要求

  报送信息要准确及时,不延误、不出错、不漏报。紧急信息要随事件发生即时报送。发生重特大事件,市局各处室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30分钟。突发事件应随即报告,如第一时间情况尚不明朗,可用电话口头报告掌握的基本情况,绝不能等到情况清楚后再报告,随后再书面正式报告。

  第五条 适时续报

  紧急信息初报后,应根据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做好续报,直至事件最终解决为止。

  第六条 如实报送

  紧急信息报送内容要真实准确,必须经过认真核实,既不能夸大事实,又不能隐瞒真相。

  第七条 明确主送部门

  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向局办公室报送;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各处室接收、处理。

  第八条 规范报送程序

  按照市委提出的紧急信息报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重大事件发生后,市、县局按相关规定需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的,要在向上报送的同时,同步向省局、市局报送。

  第九条 完善报送制度

  市、县局要根据本规定建立相应的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市局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的紧急信息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第十条 报送方式

  主要通过传真、电话等,一般性紧急信息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必要时要电话通知接收人接收。报送的原始信息要注意留存。

  第十一条 畅通报送渠道

  紧急信息的报送要确保安全、保密、快捷。报送设施要保持性能完好,确保上报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凡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对公众和社会通报情况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严肃责任追究

  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要对市局承办处室和县局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务员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实施引咎辞职;对严重渎职、失职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应条款,县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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