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12.28 【实施日期】 2006.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减轻农民负担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合办〔2006〕54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农村形势总体平稳,党的各项惠农政策基本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民负担显著减轻,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但是,一些地方面对免征农业税后的新形势,放松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了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一些地方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农业生产性水电、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村村通”公路集资等涉农收费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农民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农村稳定大局,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业税的免征,农民负担问题在承受的对象、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形式上都有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过去加重农民负担通常是要求农民多上缴钱物,现在则是该给予农民的补贴不到位;过去加重农民负担主要是在乡村两级,现在部门的乱收费则成了重点,涉及的层次高了,面也大了;过去加重农民负担往往是针对所有农民都要给钱给物,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现在则常常是通过对特定的群体或个人乱收费来增加负担;过去乱收费相对集中于生产领域,现在正逐步向生产、生活等多个领域转移;过去农民负担问题主要集中在某一个时间段,现在则是全年都有发生。这些变化使得农民负担问题变得更加隐蔽、更加分散,发现难、查实难,农民抵制更难。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防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生,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努力实现“农民负担不反弹、恶性案件不发生、上访数量不增加”的工作目标。一是始终做到“八个严禁”。严禁截留、克扣农民各项补助款;严禁平调、挪用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农民各项费用;严禁平调、挪用“一事一议”资金;严禁乡、村超出承受能力,举债办事;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清欠;严禁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各级擅自加重乡村负担。二是进一步落实“四项制度”。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通过落实“四项制度”,实现“关口前移”,强化监管措施,明确政府责任,推动减负工作的开展。
三、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重点整治工作
针对当前农民反映较多的涉农收费违规问题,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整治。
一是重点整治“村村通”工程配套集资问题。“村村通”公路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好事办好。严防以公路建设之名乱集资、乱摊派。 “村村通”工程配套集资和水利工程配套集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畴,不应由农民承担。各地要积极探索完善“一事一议”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如果农民自愿捐资,不能强行规定数额和限制时间。否则,就是违规,农民如有举报,就要查处。 “村村通”工程配套资金,应坚持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县级配套资金主要从税收返还、土地增值开发收益和财政直接补贴中解决。可以动员乡村先富起来的人进行社会捐助,但要明确其捐资修路的路段,不能硬性摊派。
二是重点整治农业生产性水费问题。农业生产性水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规定,坚持用水给钱,不用水不给钱。不得平摊、重复征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不得立项加码,搭车收费。对已退耕还林并确权发证的承包地不得再收取水费。各地要积极推进农业生产性水电费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和满足群众的农业生产用水需要,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生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三是重点整治农村教育乱收费问题。要认真执行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和“两免一补”政策,制止农村中小学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维护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级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学生课桌椅由学校解决,不得向新生收取。坚持保险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代收保险费。
四是重点整治“一事一议”不规范问题。各地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自主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积极引导群众开展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予以支持。对资金、劳务的筹集和使用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坚决制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项目、强行以资代劳,坚决制止平调、挪用“一事一议”资金,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农民受益的公益设施建设。
四、层层落实好农民负担监管责任制
各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减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亲自解决突出问题,明确工作要求,既抓苗头,又抓重点,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搞好齐抓共管。对问题多发区,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实行重点监控和黄牌警告,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恶性案(事)件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