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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2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6.12.26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才流动

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6年12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提高对医疗保险行为监督的技术水平,使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和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6]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咨询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职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医药大专院校的在职医(药)专家或已退休年龄不满70周岁的知名专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三)为人正直、处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

  (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第五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由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定后向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专家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成员;专家采用聘任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聘书。

  第六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市医改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新聘符合条件的专家。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可予以解聘。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

  (一)年龄已满70周岁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八条 受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咨询专家库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有关医药等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医、保双方在医疗诊治行为上的合理性及费用结算等问题的争议提供处理解决的参考意见;

  (四)对新技术、新材料纳入医保范围进行研究、讨论;

  (五)对特殊病用药的范围、联合用药的合理性、最大限量、最高限额和特殊病的鉴定标准进行研究;

  (六)参加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质量考核工作;对一些常见病的常规处置进行专业讨论,按诊疗常规制定相关的临床路径;

  (七) 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咨询专家库成员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原则。除指定专家参与的活动外,其他工作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相应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

  (二)回避原则。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利益的活动,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

  第十条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咨询专家库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库的日常活动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单独立项负责解决,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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