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279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合劳社秘[2006]27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合肥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规定,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基数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应缴费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按行业不同实行差别费率。现行我市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3.0%。今后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浮动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或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浮动费率,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地税部门执行。
三、待遇标准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合肥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预算编制
市、县应分别编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要以确保待遇支付为目的,做到收支平衡。各县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预算指标中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率等重要指标,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确定后下达,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数据和市级统筹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基金收缴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市、县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帐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县地税部门应将征收到的工伤保险费分别缴至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划转至本级财政专户。
(三)年终考核结算
根据市下达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市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考核。
五、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
(二)信息工程建设。市本级和三县实现计算机联网,使用统一的“金保工程”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对工伤保险基础数据统一到市级实行集中管理。
(三)业务管理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承担所辖区域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市本级要加强对三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全面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层次和管理水平。
六、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采取逐步积累的方式,在三年内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并分别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今后随工伤保险基金年征缴额增加而增加,以保证工伤保险储备金占当年征缴额30%。
各县也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储备金的30%上解作为市级储备金。
各县储备金入不敷出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的同时,可按1:1的比例申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具体申请程序,由各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市级储备金财政专户下拨至县级储备金财政专户。各县申请市级储备金垫付的资金,在三年内返还完毕。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