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购[2006]341号
【发布日期】 2006.12.12 【实施日期】 2006.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2007-200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合财购[2006]341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7-2008年度定点保险企业已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为做好新一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的范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不论其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参加定点保险的,限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四个险种,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座)为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使用其他资金参保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保险种,由定点保险公司给予与定点保险险种相同的优惠率。
三、定点保险承办单位:本次定点保险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作为承办单位。
四、定点保险的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五、定点保险方式: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原保险到期后,一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携带车辆行使证、机动车辆花名册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的专柜办理投保事宜;或预约保险公司上门办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各项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附后。
六、保费结算:属于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保费的,经市财政审核无误后定期结算;属于单位使用其他资金支付保费的,由单位在办理车保手续时自行交纳。
七、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新一轮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主管部门应尽快部署定点保险工作,督促做好本系统内车辆参加定点保险工作,做到不漏一车、不缺一户。
八、市属各县区依照本通知参加定点保险的,应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保险范围、内容、资金结算办法等,保险公司应给予相同的优惠和承诺。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承诺(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