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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综治[2006]514号
【发布日期】 2006.12.08 【实施日期】 2006.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卫综治〔2006〕514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近期以来,各地火灾事故时有发生。12月4日深夜,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火灾,由于发现及时、施救措施到位,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起火点所在的医院放射科20余间房屋及一批医疗设备被烧毁,经济损失较大。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本次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包括: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缺少、损坏;是否存在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是否合理,公共消防设施配置是否适应实际需要;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区域方面:单位医疗区、办公区、住宅区是否存在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制度方面: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是否认真开展;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安情况,自防自救能力是否具备。

  (六)整改方面:在历次安全检查中,对消防和主管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易燃易爆品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和步骤。这次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为从现在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采取单位自查自改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一阶段(12月8日至25日):由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抓好落实,逐项整改完善;

  第二阶段(12月26日至31日):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成检查组,分别对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市卫生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卫生局和有关民营医疗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消防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一)要认真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吉林辽原医院特大火灾和巢湖市一院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针对医院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开展灭火疏散演习,不断提高职工自防自救能力,努力增强本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要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高度重视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要把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与我市当前集中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具体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要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般火灾隐患要马上进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迅速制定整改计划,组织人力、物力落实整改工作,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确保一方平安。

  (三)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灾情的发生;对不认真履行各项防火职责,造成单位消防管理混乱,隐患久拖不改,并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单位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的有关材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于2006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市、县(区)市卫生局。
  特此通知
  附:消防自查表(略)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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