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协工作的意见
(合发〔2006〕33号)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工作,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积极努力,不断探索和推进具有合肥特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全市政协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的新局面。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9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在新时期实现新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1、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市各级党委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2、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3、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合肥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和衷共济谋发展,齐心协力奔小康;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形成合力,为促进合肥的跨越式发展而共同奋斗。
二、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4、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协商的主动性,避免协商的随意性和形式化,不得以通报代替协商。
5、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我市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重要地方法规草案;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重要行政区划变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6、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各级党委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按规定应当在政协协商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商。政协党组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党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同党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向党委提出协商议题建议。(2)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精心安排协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参加协商人员提前了解协商议题,进行调查和思考。有关材料应提前3至5天送达参加协商人员。(3)协商活动的进行。党政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参加协商人员要围绕协商议题积极发言,注意反映具有界别性、普遍性、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4)协商成果的报送。政协要及时整理和报送参加协商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5)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向政协反馈处理情况;对不能采纳的,应及时作出说明。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7、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8、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社情民意座谈会、委员议政会、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新闻媒体联合举办《政协论坛》等。
9、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知情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级政协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2)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政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社情民意座谈会、政协委员议政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虚心听取意见。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在工作中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和有关重要意见建议时,条件具备的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办理。(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答复。对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和调研、视察、考察报告,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反馈。政协机关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10、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发挥政协人才库、智囊团的作用,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掌握社会动态的重要窗口、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
11、规范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参政议政的基本形式是开展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
12、切实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专题调研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协要围绕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真知灼见。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政协参加单位的联合调研,逐步形成调研活动统筹、信息资源共享、研究论证合作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各级政协要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坚持力求真实、注重质量、注重时效、突出特色的原则,反映各界别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敏感性的意见和诉求;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反映统一战线内部中、高层人士的看法;反映弱势群体的要求,包括那些提出或涉及人数不多,但需要合理兼顾的意见。
13、建立健全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制度。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同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牵头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听取来自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加强工作的协作和配合。积极采纳政协专题调研形成的成果,不断完善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提出、受理和反馈的工作机制,使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取得实效。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4、重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党委和政府重要政策措施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进一步发挥非中共副主席、副秘书长的作用。认真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规定比例的工作。政协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支持政协开展海外联谊和民间交往,有组织、多渠道地开展海外联谊活动,加强与港澳各界人士、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委、政府的一些重要出访和外事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和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
15、重视发挥政协界别的作用。界别是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各级党委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并合理设置政协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党政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同政协有关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了解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和谐。各级政协要根据界别的特点,经常组织界别开展学习研讨、撰写提案、视察调研等活动,不断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充实界别活动的内容,广泛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16、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素质和能力。引导政协委员正确处理荣誉与责任的关系,自觉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按照规定认真落实政协委员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条件。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政协委员的退休问题按组织和统战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
17、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政协机关是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政治机关。以建设学习型组织为目标,加强政协机关的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加强政协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规范政协机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提高政协机关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交流的力度。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18、健全和完善党对政协工作领导的各项制度。政协工作是党的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把政协工作列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党政领导干部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届党委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政协党组一次工作汇报,以党委名义转发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研究解决政协工作的重要问题。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参加党委组织的有关会议、调研活动和党委中心组学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联系政协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关心政协工作,参加政协重要活动。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制度。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委员视察、考察、调研和培训等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19、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是政协组织的领导核心。政协党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维护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主动邀请政府领导同志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组织和统战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协助党委有关部门把好委员的入口关和素质关。主动协调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符合政协特点的委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热心政协工作、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委员进行表彰,对不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由政协党组提出,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20、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要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以实际行动体现先进性。要增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1、加强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建设。上级政协要加强对下级政协的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人民政协的整体工作水平。上级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可视情扩大到下级政协主席参加。根据皖发[2006]19号文件规定,在县级政协设立秘书长职务。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中要明确1人负责政协方面的工作,为县、区政协联系基层、联络本辖区的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创造有利条件。
22、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加强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推动人民政协的理论、制度和工作创新。各级党委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基本政治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将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宣传部门要把对人民政协的宣传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和委员的先进事迹,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