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合办〔2006〕51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为了便于统筹安排工作,加强管理,现就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执行离开本市外出(出市)、因病因事请销假制度。
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市政府副市长向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并报备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请假一周以内的,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一周以上的,同时向市委报备;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同时向市委报备;
市委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负责同志请销假,并报备市委主要负责同志;
各县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外机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并报备市委。
二、一般情况下,请销假可与四套班子负责同志秘书联系,由秘书汇报、反馈。特殊情况书面报告。因故需逾期返回岗位的,必须续报并经批准同意。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也要参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