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255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255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利益不受侵犯,规范退休审核和养老金计发工作,现就办理提前退休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依法破产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需经本人申请,才可办理提前退休。
二、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需经本人申请,才可办理退休或退职。
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的职工,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到龄即可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四、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上述经批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