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账户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肥各金融机构: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等部门提出的《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 二○○六年十月)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增强政府资金统筹能力,根据市预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撤销,单位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账户的范围
(一)这次清理账户的范围为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单位(不含医院)。凡经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进行帐户清理的,须经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同意。
(二)上述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户、专项存款户、基建专户、临时存款户、工会账户等各类账户;挂靠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学会、协会等开设的账户,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各类账户均属清理范围。清理后,各单位现有的所有账户一律撤销。
(三)各单位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其基本账户(零余额性质不变)。符合条件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于2006年11月6日前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城隍庙支行(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报有关开户资料,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城隍庙支行于2006年11月9日前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批准备案。
(四)对确需开设专户进行资金核算管理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经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报、备案。新开设的账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核算范围。
(五)各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后,统一使用银行公务卡,代替现金结算。
二、实施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登记阶段(11月1日至6日)。除医院外,凡经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如实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及有价证券自查报告表》(附件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及有价证券情况汇总表》及明细情况表(附件二及明细表一、二、三),并附单位资产负债表(截止2006年10月31日)及暂存(暂付)款(行政单位)、应付(预收)款项明细表(事业单位),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未开设账户的单位只需填报附件一。
第二阶段:界定并户阶段(11月7日至14日)。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性质及报送的自查登记表进行审查界定,对属清理撤销账户范围的单位,书面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各类账户存款余额及销户结息一次性转入到单位基本账户内集中。各单位进行账户撤并后,将有关销户资料(含销户转账复印件)及撤并后单位基本账户余额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于11月14日前报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单位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各单位安装调试好财务POS。
第三阶段:划缴资金销户(11月15日至22日)。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销户资料和已归并的账户余额进行审核登记,通知报送单位于11月22日前将集中的基本账户内资金余额连同销户结息款,全部划缴到市财政指定的特设专户,注销该基本账户,并携带银行已转讫的转账单,以及单位未到期的有价证券等,及时到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转入的资金数额,与市财政局办理有价证券交接手续,由市财政局登记造册、保管。
对经批准同意开设账户的单位,由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单位于11月22日前到市财政局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第四阶段:划缴资金处理(11月23日至29日)。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划缴到市财政特设专户的资金进行界定,分别进行处理。
1.对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直接划缴到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2.对属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结余,项目未完工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已完工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结余资金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视同已完工项目处理。
3.对经批准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转入单位开设的专户。
4.对属单位历年滚存净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为单位开设的往来结算分账户,由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内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结余和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阶段:督查验收(11月30日至12月8日)。由市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严禁拒不划转资金,严禁账户撤销后私设账户,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突击花钱,挥霍浪费。
(二)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将大额现金缴存银行,并对有关财务进行清理和处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及时一次性划转。
(三)对应撤销未撤销的账户和应划缴未划缴的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结余项目,借机改变资金用途的,一经核实,撤销其账户,账户余额予以没收,上交财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账户。对已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申请备案的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如有违规,从严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按规定并户、销户、划转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商业银行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市财政将取消其财政性各类资金的代理银行资格,由市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各开发区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及有价证券自清自查报告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 │
├───────────────┼────────────────────────┤
│开设公款账户个数 │ │
├───────────────┼────────────────────────┤
│基本结算户账号 │ │
├───────────────┴────────────────────────┤
│有价证券(包括存单) 元,具体情况是: │
│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及有价证券汇总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元
┌─────┬────────────────┬──────────┬───────┐
│序号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
├─────┼────────────────┼──────────┼───────┤
│1 │现 金 │ │ │
├─────┼────────────────┼──────────┼───────┤
│2 │银行存款 │ │ │
│ ├────────────────┼──────────┼───────┤
│ │ 其中:基本账户 │ │ │
│ ├────────────────┼──────────┼───────┤
│ │ 一般存款账户 │ │ │
│ ├────────────────┼──────────┼───────┤
│ │ 基本建设账户 │ │ │
│ ├────────────────┼──────────┼───────┤
│ │ 专项存款账户 │ │ │
│ ├────────────────┼──────────┼───────┤
│ │ 工会账户 │ │ │
│ ├────────────────┼──────────┼───────┤
│ │ 临时账户 │ │ │
│ ├────────────────┼──────────┼───────┤
│ │ 其他账户 │ │ │
├─────┼────────────────┼──────────┼───────┤
│3 │银行存单存折 │ │ │
├─────┼────────────────┼──────────┼───────┤
│4 │有价证券 │ │ │
├─────┼────────────────┼──────────┼───────┤
││总 计(1+2+3+4) │ │ │
└──────────────────────┴──────────┴───────┘
说明:1、本表填列数字为截止2006年10月31日单位账面实际余额。
2、各单位将截止2006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暂存(暂付)款(行政单位)、应付(预收)款项明细表(事业单位)附后。
明细表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元
┌──┬───┬────┬────┬────┬─────┬───────┬───┬───┐
│序号│开户单│账户性质│帐户名称│ 账号 │ 开户行 │截止10月31日余│ 资金 │ 备注 │
│ │ 位 │ │ │ │ │ 额 │ 性质 │ │
备注:本表包括各单位持有的所有以单位、内部处(科)室、所属单位或个人名义存储的定活期存款存单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明细表二(略)
明细表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价证券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
│ 债券 │ 序号 │ 名称 │ 金额 │购入日期│ 年利率 │兑付日期│资金性质│ 备注 │
│
│ │ │ 合计 │ │ - │ - │ - │ │ │
├───┼─────┼────┼─────┼────┼────┼────┼────┼─────┤
│股票和│ 序号 │ 名称 │ 金额 │购入单价│购入数量│购入日期│资金性质│ 备注 │
│投资基├─────┼────┼─────┼────┼────┼────┼────┼─────┤
│ 金 │ 1 │ │ │ 合计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