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旅游局,各有关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乡村旅游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管理,完善财政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合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合财行[2003]171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乡村旅游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管理,完善财政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合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合财行[2003]171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06年度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支持重点:
1、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基础设施以及包括厨房、旅游厕所、垃圾处理场、旅游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
2、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规划编制补助;
3、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套的乡村旅游建设项目补助;
4、旅游强县、旅游乡镇的重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补助。
5、乡村旅游经营户、示范户的培训。
(二)支持方式:对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可采用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并明确扶持的具体内容;对县区指导、扶持建设的县乡级示范点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二、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合肥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的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提供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并提供项目建议工程的绩效预算、建设规划以及项目论证纪要;配套资金证明;
4、申报以奖代补的项目单位还应对照《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有关说明材料、资金支付证明等。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
1、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并组织专家对拟支持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论证。项目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有关项目单位和所在县区财政、旅游部门。
2、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立项报批手续;对基建工程类项目要有预决算管理;项目单位要对所扶持的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3、项目资金按实施进度拨款。对项目投入资金,在项目实施开工阶段,应先行使用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市财政可视项目实施情况拨付50%的扶持资金或保留10%的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再拨付其余资金。
对以奖代补的资金,在组织专家按照我市乡村旅游建设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未达到乡村旅游项目使用要求,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将适时调整计划,不再安排财政资金补助。
4、项目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将项目资金用款计划拨付到市旅游局,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到项目实施单位。
5、各县区财政、旅游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6、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单位责任意识,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作为签证方)与项目单位可签定《乡村旅游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协议》,明确补助资金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日程,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7、市财政局 、市旅游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项目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